一、名詞定義
(一)性騷擾與性侵害:
本調查問卷中所指之「性騷擾與性傷害」,是一般所稱之「性騷擾與性侵害」,其定義係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例如身體碰觸、撫摸、言語/文字侵犯、拍攝傳播、不當裸露、猥褻或性行為等)以致損害其人格尊嚴,或是以對方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得以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其權益的條件。
此外,性騷擾與性侵害雖在法律上量刑程度不同,但其本質均是與性和性別相關,涉及權力不對等、侵犯身體自主權的行為。在實際行為層面,性騷擾與性侵也可視作連續體,都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侵犯脅迫(羅燦煐,1999);不斷經歷性騷擾所產生的威脅氛圍可能與單一事件的性侵害所造成的威脅相當,且性侵害的受害者,多數也曾遭遇過性騷擾(Bell, Dardis, Vento, & Street, 2018)。本調查報告採取廣義的性騷擾意涵,以「性騷擾」統稱性騷擾與性侵害。
(二)加害者與受害者:
本研究蒐集的教會內性騷擾經驗中,大部分都沒有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定罪,但為了方便報告討論與讀者理解,本文仍以「加害者」和「受害者」指問卷填寫者觀點中的性騷擾行為施行者與受害人。
(三)基督宗教:
本研究中「基督宗教」一詞指天主教與基督教,本研究雖然以基督宗教為主,但因天主教與基督教在教義與組織特徵有高度重複性,且天主教過去也面對內部性騷擾議題多年,本研究亦納入天主教相關資源。
(四)教會、堂會、團契:
一般而言,「教會」與「團契」係指基督宗教信徒的聚集,也可指單一教會組織。為了避免混淆,本研究以「教會」指稱整體基督教會的場域、環境或文化,以「堂會」指稱個別單一教會組織。
(五)牧養:
在聖經與基督教傳統中,常常以「牧人」與「羊群」的關係比喻神與子民,以「牧養」(shepherd)形容神對子民的照顧、引導,並將這組概念引申到信仰領袖與信仰群體6,在現代基督宗教組織中,通常由神職人員或資深信徒承擔牧養一般信徒的角色與責任。
(六)牧師、傳道人、同工:
「牧師」與「傳道人」均指基督教神職人員,負責教導聖經、培育信徒,在有些宗派裡,「傳道人」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才成為牧師。「同工」則是教會或基督教機構內職員或幹部的稱呼。
二、性騷擾概念、法律與防治政策
(一)性騷擾的定義與樣態: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指所有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對他人造成身心影響,且跟性與性別有關的口語、肢體或人際行為,從黃色笑話到性暴力、攻擊都是性騷擾。性騷擾的具體表現型態隨組織場域與性別文化而異。Welsh(1999)指出,性騷擾可分為敵意環境、性交換條件、外貌評價、性暗示、身體接觸、跟蹤行為等類型。Saguy, A. C., & Rees, M. E. (2021)爬梳相關研究文獻,指出需要以社會學權力視角看性騷擾議題,因為有許多騷擾事件並非明顯的性行為要求,而是藉由嘲諷、排除、質疑女性能力、散播性謠言等方式進行的「非性化性騷擾」(gender-based harassment),同樣對受害者造成持久的心理與職涯創傷;而受害的對象與該場所的性別從屬階序高度相關,例如職場成年女性的受害可能性高於成年男性,高中女生的受害可能性高於男生,非白人女性的受害可能性高於白人女性,且這當中以霸權陽剛氣質(hegemonic masculinity)為最高階序,性騷擾則有維持性別權力、監管性別氣質的功能。性別文化亦影響受害者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認知,羅燦煐(2002)發現男性傾向將性騷擾歸因於異性間的性吸引,也比較無法同理女性因應性騷擾的劣勢處境;女性則呈現較為多元的論述,強調個人化的歸因,也經歷較負面持久的心理創傷,且創傷也影響當事人對性騷擾的認定與因應方式。
(二)性騷擾防治的法律與政策:
性騷擾作為一個法律與社會概念,其歷史脈絡可追溯至1970年代以麥金儂(Catharine Alice MacKinnon)等美國女性主義法律學者的倡議,主張性騷擾不只是個人行為,應被視為一種性別歧視行為(1979/1993,頁13-14),且性騷擾有「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條件式性騷擾」兩種騷擾類型,前者指在工作場所中令人感到敵意、不適的騷擾,後者指以性換取工作或減少懲罰。當性騷擾行為的意義從私人事件轉變成與維護自主權和平等機會有關的公共議題,各國陸續開始制定性騷擾防治政策。
台灣的性騷擾法理界定受美國影響,強調性騷擾即以性別為基礎的歧視行為、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影響就業或就學的基本權利與平等機會,但台灣將性騷擾的界定範圍擴及到無權力關係的兩造,以及任何有損被騷擾者人格尊嚴的行為(羅燦煐,2002)。我國的防治政策均起源於社會發生重大的性暴力事件,並在婦女團體與性別研究學者倡議中催生。目前相關法律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平三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等,政府並挹注資源建立「教育宣導」、「介入處理」、「事後追蹤」三級防治機制。以學校場域適用的「性平法」為例,各級學校須安排一定時數的性平教育以建立性別意識,也需編列預算設立性平窗口,實施「通報」、「調查」、「懲處」等性別事件處理流程,教育部則扮演監督的角色,定期辦理「調查人才訓練」,預備防治機制中需要的專業人力。因應不同型態的性別事件,政府的防治政策亦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因應令人困擾卻不見得與性和性別有關的跟蹤行為;設立「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回應日益增加的數位性暴力問題。而因應台灣於2023年6月爆發的#MeToo運動,性平三法又再次修法,加強職場中最高領導者為行為人的案件處理量能,擴大適用範圍、加重權勢性侵刑責等。性騷擾防治在婦女團體、學界與政府多年努力之下,相較早期性騷擾總被視為羞恥、禁忌的行為,現今「性騷擾防治」已經是普遍的概念,公家機關、醫院、大眾運輸工具都會有防治海報,並公告投訴窗口;當社會發生重大性騷擾事件時,為受害者發聲的輿論聲量亦日益強大7。
相較之下,性騷擾防治政策在宗教場域方面的進展似乎仍舊有限。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而內政部也曾發文給各宗教團體指示辦理,但在執行層面卻效果不彰。此外,在法律上,政府對於「宗教」是否納入《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侵」的樣態之一也充滿疑慮8。從政策面來看,教會場所的性騷擾防治與性別事件處理實際上就交由各宗派、堂會自行負責,政府在宗教場所的性騷擾防治工作尚未能展現監督的效果9。
三、從關注個人到系統防治
(一)性騷擾與組織
對於性騷擾防治,只有法律和規範是不夠的,Edelman, L. B., & Cabrera, J.(2020)以美國處境為例,指出儘管法律架構為性騷擾提供了基本定義與處理機制,但其高標準的舉證要求與保密協議等制度設計,仍造成受害者在法律訴訟中面臨諸多困難,由於程序繁瑣與法律認定門檻過高,受害者多轉向社群媒體與公共話語尋求支持(如#MeToo運動)。Uggen, Powers, McLaughlin, & Blackstone(2021)也發現,多數企業所採用的反性騷擾培訓或政策多屬象徵性措施,甚至可能強化性別刻板印象,削弱女性的賦權,並對舉報者造成負面影響。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性騷擾防治法規需要透過組織與制度實施,但一般而言,我國相關研究關注焦點大多是當事人。陳慧女、林明傑(2007)曾爬梳1985至2006年台灣對性侵害議題的研究,大多數以研究個體與檔案資料為主,研究對象以加害人最多,其次為被害人,這二類研究對象約占一半;廖紀華、林燕卿、鍾成鴻(2021)整理分析1995─2021台灣性騷擾相關研究,發現雖已經增加不少跨領域研究,但研究對象仍以受害者為主,且研究主要領域為綜合及法律領域,較少有組織觀點的研究。
近期,國外的性騷擾研究焦點開始轉向組織場域中的性別與權力運作,正如Khan, Greene, Mellins, & Hirsch(2020)認為過去普遍以「反社會人格」的概念來理解加害者,但近期更多研究發現一般(不是反社會人格)的加害者其實更多;性騷擾是組織文化、制度結構與權力運作交織下的產物,而非單一個體的病理問題,應以社會組織或更系統性的框架來理解性騷擾,並探討非正式規範如何默許甚至鼓勵加害行為的重複出現。而爬梳相關研究,發現不同類型的組織特色也與當中發生的性騷擾行為息息相關,例如Bell等人(2018)檢視軍中性騷擾與性侵害受害者的風險因素與復原過程,發現軍隊中特有的環境因素會增加女性受害的風險,例如:容忍性別歧視、強調陽剛的文化;性別比例失衡;指揮官的態度;是否參與戰鬥部署。又例如澳洲皇家委員會(Australian Royal Commission, 2017)多年針對不同機構的兒童性虐待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在2017年發表最終報告,發現教會因著內部治理、性別文化、神學實踐等因素,相較於其他類型的機構,內部發生兒童性虐待的人數與比例最高。
目前宗教場所普遍沒有性別事件處理機制,若組織與教會性暴力事件息息相關,我們要如何以組織體系的角度觀察教會性騷擾議題?創傷心理學者Smith與Freyd於2013提出「體制背棄」(institutional betrayal)10理論,指在一些擁有權力且特別受到人們信任的機構,對依賴、信任於該機構的個人所做的違反信任與傷害的行為。例如,醫院、軍隊、教會等,這類機構的運作與功能都會培養參與的成員對機構的信任感與依賴感,以至於成員更難意識到機構制度或作為帶來的壓迫,所以在如此「信任型」的機構會加重當中性騷擾事件對受害者的創傷,此理論觀點較能研究機構系統的作為帶來的傷害(Smith & Freyd, 2013, 2014)。此外,基督教會的體制特點也符合學者認為容易發生體制背棄的組織體制特色:機構對內部成員的身分有明確嚴格的定義;機構與領導者本身有更高的聲望;在處理內部醜聞時認為機構形象與利益優先於受害者或事件本身;強調機構聲望、指責受害者不符合身分資格並孤立他們;缺乏事件處理知能與描述事情的語言、機構本身遭遇創傷等等(Smith & Freyd, 2014)。而觀察體制背棄現象包含「制度面」與「單一事件」面向,也需要觀察機構「做了什麼」與「不做什麼」,且一個事件可能不只經歷一種面向(Smith & Freyd, 2014)。Uggen等(2021)更呼籲發展「性騷擾的犯罪學」,認為此類行為應納入白領犯罪的範疇來分析,並以「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觀點研究加害者行為的持續性與重複性,這種觀點有助於突破性騷擾僅為職場不當行為的狹隘視角,轉而聚焦於制度容許與懲罰落差的問題。
(二)性騷擾防治的生態系統觀點
不少研究指出,社會文化影響組織中的性騷擾防治狀態,如前述所說,社會中的性別文化就是一個明顯的因素。性暴力不僅是性別不平等的結果與工具,也與種族、階級、性取向、年齡、國籍等交織,應納入社會學核心範疇,以理解權力再製的機制(Armstrong, Gleckman-Krut, & Johnson, 2021)。而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組織結構影響個人的選擇,而更大範圍的社會文化亦影響著機構。Bronfenbrenner, U.(1977)用「生態系」的角度,提出「人類發展的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主張人類發展不是個體內在特質的單一結果,而是多層次環境系統交互作用的產物11,此概念近年被廣泛應用在兒少保護、性別議題與社會支持網絡的相關研究。Khan et al.,(2020)亦認為當前性騷擾議題雖有不同理論取徑,但均可依據生態模型—涵蓋個人、關係、組織與文化一一梳理對應,並因此設計干預政策。此外,在《性公民權》一書中,珍妮佛・赫希(Jennifer S. Hirsch)和沙姆斯・康(Shamus Khan)也以生態系統的視角研究校園學生性侵議題,分析發生性侵事件的社會脈絡,例如:影響年輕成年人性生活的力量、關係、人際權力動態、性如何融入學生的生活、物理空間、酒精與同儕等學校常見的元素,並發現生態系統研究觀點可以更有效的預測後果,並不僅是研究某個個別惡劣者的行為而已。
「要性侵一個孩童,需要全村的力量。」這是以神職人員性侵事件為主題的電影《驚爆焦點》當中的著名台詞,指出性騷擾的發生與背後的組織文化和社會結構有關,是整個群體要一起承擔的責任。採取生態系統觀的研究視角,更能夠帶出以機制、政策、文化為主的防治實踐,例如建立對受害者友善的防治機制、辨識人際互動中的性別歧視行為、塑造有性別敏感度的組織文化等等。
四、基督教性騷擾犯罪現況
(一)政府統計
我們偶爾會在媒體看到一些利用宗教之名騙財騙色的新聞,但目前並沒有專門項目的統計數字。在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的性侵害統計資料中,「通報單位」的項目包括警政、教育、醫院等十三種分類;在受害人與加害者「兩造關係」中,有家人、朋友、上司下屬等十八種關係;並有十二種主要發生場域的案件件數統計,但是在這些分類之中,並不包括宗教類別,從統計表格看不出來宗教場所的現況,宗教場所中的性侵犯罪仍是黑數。然而,在性騷擾案件統計中,事件發生地點就有「宗教」的項目,在「兩造關係」和「職業身分」也有加入「神職人員」、「信(教)徒」的統計,雖然無法細分宗教類別,但可以看到宗教場所的確存在性騷擾案件,如下表1、2:
表1

註:取自衛福部「性騷擾當事人基本資料」、「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狀況」12
表2

註:取自衛福部「性騷擾當事人基本資料」13
如表1、表2顯示,加害人以生理男性居多,相較受害人,加害人為神職人員身分者佔絕大多數。大部分神職人員在宗教場域為權力相對更高者,雖然不能得知其宗教類別,但顯示宗教場所與其他場域的性騷擾現狀類似,均呈現「權力不對等」、受害者女多於男的現象。
(二)基督教研究調查
紀惠容(2018)指出因為宗教教義有其制約性質,使得受害者很難求助或被鼓勵求助。海內外基督宗教性騷擾事件大多透過媒體揭露與調查報告才得以被大眾得知,例如近年來海外天主教各教區陸續被揭露神父性侵男童的事件,加害者與受害者人數累積下來動輒千萬。在基督新教方面,近幾年也有不少著名牧者的性騷擾醜聞被媒體揭露,例如華人教會熟知的海波斯(Bill Hybels)牧師、方舟團體(L’Arche)的已故創辦人范尼雲(Jean Vanier),以及已故護教家撒迦利亞(Ravi Zacharias),均被爆出曾性侵或性騷擾多位受害者。然而,基督宗教性騷擾在華人世界卻是諱莫如深,台灣較著名的事件是1988年唐台生牧師性侵案、2019年校園團契資深牧者性醜聞,但其他事件卻大多只存在於教會界的耳語之中。
近年來因著性平意識提升,開始出現一些調查資料。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於2010年成立「性別公義促進小組」,2012年一位受害者K小姐寫下〈教會,你能為性侵犯受害者討回公道嗎?〉公開投書《時代論壇》,控訴教會界性暴力問題。因此性別公義小組發起針對全港教會內的性騷擾調查研究,蒐集55份問卷並匿名訪談5位受害者,於2018年發表《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14。發現基督教內性騷擾的樣態與教會本身的特質有關,包含:階級分明又同時關係緊密如家人的架構、參與教會者多是願意表露脆弱的群體、教會信仰論述被斷章取義利用、重視和諧合一的群體文化、刻板的性別論述,而受害者在求助時往往經歷二度傷害:他們大多數不被支持,甚至被質疑自己行為不檢,或是被勸告「要饒恕」、「神有祂的時間」等等。而台灣《校園》雜誌參考《不再沉默》的調查方式與訪問題目,於2018年中在網路上進行調查,並針對9位曾遭受教會內性騷擾的受害者進行匿名訪談,於同年9、10月出版《#MeToo在教會?》專題報導15。受害者們的敘述與香港協進會的調查結果類似:1.加害者大部分為男性、教會領袖;2.當事人的關係大多為權力不對等;3.事件發生的地點在教會或教會活動進行的空間;4.事件發生的時機則是利用教會活動、服事或信徒相處的時候。因而受害者要防範傷害發生已經非常困難,甚至在求助之前會先自我審查,為加害人與教會的利益隱忍;求助時也會發現教會內的資源往往傾向加害者並遭遇二度傷害,致使受害者經歷關係、靈性等長時間的創傷。最後,香港協進會的調查報告及校園雜誌的專題都顯示受害者包含男性,打破只有女性才會受害的迷思;並呼籲堂會組織需要重視這個議題,積極建立性騷擾防治的通報處理機制。
過去台灣媒體在報導性暴力案件時,焦點常常只在受害者與加害者個人,觀察大部分基督教媒體在報導教會性醜聞事件時,焦點也在犯罪牧者的個人信仰與品德問題,忽略性暴力發生的場域。長期關注校園性別事件的陳昭如在2014年著作出版《沈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2018年出版《沈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透過多起真實案件的描述,指出事件之所以發生或被隱蔽、處理不當,其實與學校體制、環境、教職員性別意識、家長、政府官員等因素環環相扣。教會內性暴力議題有其結構性因素,特別與教會組織息息相關。郭宇欣(2022)爬梳許多國內外基督宗教性騷擾新聞與調查報告,指出目前教會組織面對內部性騷擾問題時均呈現「與加害者共謀」的處理方式,不但無法阻止加害者的行為,也間接致使受害者不斷增加。研究者並針對台灣某基督教機構資深牧師猥褻事件之處理過程進行建制民族誌研究,描繪受害者與事件處理者身處的權力地圖,發現教會中的性別主義、教權主義以及家族主義是造成受害者遭遇性騷擾與二度傷害的系統性結構,致使男性加害者的行為容易被寬容、合理化,性騷擾事件也被轉化成內部的「信仰事件」與「家庭糾紛」,受害者的權益因而被淡化。其研究建議教會須正視其內部組織的封閉性,以及教會中普遍存在人治與特權等不利於受害者的權力結構,並積極建立性騷擾防治政策。更進一步來看,若單一堂會本身很難處理內部性騷擾事件,跨教會的專業機構是否能帶來幫助?郭宇欣更進一步於2024年寫作出版《MeToo在路上—那些在教會推動性騷擾防治的人們》一書,當中訪談教會人權促進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別公義部、香港協進會性別公義小組、天主教兒少保護暨專業倫理辦公室四個教會性騷擾防治機構的牧者與同工。從推動者的觀點呈現教會性騷擾事件處理的艱困之處,包含:習慣「先教牧後法律」的事件處理順序、「家醜不外揚」的華人文化,以及「人情」和「教會名聲」的沉重包袱,再再讓教會內性騷擾事件成為「房間裡的大象」,甚至連向外求助的意願都出奇低落16。若文化與信徒的意識沒有改變,即使有專業機構與防治通報機制,堂會也不敢、不會使用!
綜上所述,根據王蘋(1997)將婦運面對性騷擾的策略分期:前期(定義性騷擾、個案揭露)、中期(要求制度性保障)、後期(婦運內部差異之呈現、運動之多元),台灣教會性騷擾防治尚處於前期。2018年#MeToo運動之後,當性騷擾議題在國際社會漸漸開展成全球性議題;相較之下,華人基督教對性騷擾議題的進度宛如平行世界。但教會於此刻急起直追仍有優勢,我們可以參考本土與全球反性騷擾累積多年的研究與經驗。
小結
本章透過多篇國內外研究與官方統計資料,整合性騷擾的定義、樣態、法律政策與防治架構,並聚焦基督教教會場所的性騷擾問題。政府統計顯示宗教場所存在性騷擾問題,但詳細資料仍屬黑數。過往調查亦顯示,教會內性騷擾常涉及權力不對等、教義濫用與二度傷害,受害者往往求助困難、處境孤立。性騷擾並非個人偏差行為,而是制度、權力結構與社會文化交織的結果。本研究擬採取生態系統理論框架,以「個人」、「組織」、「文化」三個層次分析台灣教會內部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樣態與機構處理方式,並提出以組織政策為本的建議。
6 例如舊約詩篇有「耶和華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詩篇23:1),在新約中,耶穌也呼召彼得「你牧養我的羊。」(約翰福音21:16)
7 例如「創意私房事件」及一些知名藝人性侵事件中,有許多自媒體與個人在網路上自發性的為受害者發聲,反對這些犯罪藝人回到公領域。
8 「宗教信仰納入性騷擾樣態?衛福部:敏感難定義」(2023年7月24日)https://www.hakkatv.org.tw/news-detail/1690194471590628
9 如前文所述,到目前為止,基督教僅有少數教派設立專責防治單位,各別堂會幾乎沒有,更遑論教育宣導、介入處理、事後追蹤。天主教雖有成立「兒少防治暨專業倫理辦公室」,起因卻是天主教梵蒂岡總部為了回應嚴重的神職人員性侵事件,針對全球教區發布政策,與我國政府的官方措施並不相關。
10 或譯作制度背叛/棄、機構背叛/棄等。
11 包含:微系統(Microsystem),指個體行為與互動;中系統(Mesosystem),微系統之間的互動;外系統(Exosystem),例如組織規範;巨系統(Macrosystem),例如宗教教義、社會文化。
12 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03-105-xCat-cat03.html
13 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03-105-xCat-cat03.html
15 參見:https://shop.campus.org.tw/cm/TableOfContents?ID=201810
16 例如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性別公義部成立七年之間,性別事件申訴的數量不超過五件。